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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签定“不平等条约”
发布时间: 2007/5/24 12:52:45 被阅览数: 3116 次 来源: 七台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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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面积计价方式不合理
  房屋的合同价款一般按实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但在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却有这样的条款:“若因设计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增加3%或减少3%,合同价款不变。”事实上没有哪家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商品房时会使房屋面积增加,相反,著减少了3%,消费者就要承受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的经济损失。
  2.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失公正
  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又往往加入一些非不可抗力因素,以求房屋逾期交付的免责。如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施工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当作“不可抗力”。而对消费者交纳房款的条件却十分苛刻,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交付,就得按每日4%的房款支付滞纳金。真所谓宽于待已,严于律人。
  3.对室内各种生活设施的约定含糊不清
  如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室内有卫星接收天线及供暖系统。可用户入住后,电视收看不到各种频道,供暖系统到冬天不能正常供暖。事实上,商品房开发后要达到正常的生活标准才能入住,若达不到则应视为没有交付使用,并构成逾期交房,开发商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加以改进。
  4.开发商故意将合同中的“定金”为“订金”。
  消费者应明白“定金”受法律保护,而“订金”则不然。
  5.将物业管理的相应条款强加于人。
  对于预售商品房,许多开发商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应的维修、管理标准,就让消费者在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在签约时接受有关物业管理事宜及费用的条款,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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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签订无效合同
  • 防止价内费用价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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