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使居民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个人住房的合法所有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财产
第三条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 被保险人因对该房屋装修、改进或其他原因添置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三、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 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 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3.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4.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5.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自投保次日12时起至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非抵押住房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保险期限与“购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致。当“购房借款合同”提前终止,本保险期限则同时提前终止。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购置期在一年以内或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按“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
2. 其他个人住房(含享受政府房改政策购置的住房),在当地房产交易市场参考平均交易价格(包括当地记管部门、房产咨询公司或交易所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费费率,依费率规章所列的公式计收。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1.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投保时一次付清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
3. 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5.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以上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八、赔偿处理
第十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受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赔付。
第十一条 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确定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 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 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实际损失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 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按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x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对被保险人购买商品房的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的损失计算,均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为准。
第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应自出险日扣减有效保险金额。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经修复后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并相应加收保险费或另行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下一保险年度开始时,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如果一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在抵押期限内,以本保单作为维护抵押物安全承诺的,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可以按如下方式处理保险赔款:当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赔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时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余额的50%,本公司直接向抵押权人支付赔款,小于50%时,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如同一保险财产另向本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机构投保则按本公司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拒绝赔偿的,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的,保险人可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保险人在先予赔偿的同时即获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是追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年保险费率如附表一:
第二十二条 如属非抵押住房投保,保险期限统一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险费计算办法如下:
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如属抵押住房投保,保险费计算办法如下:
1. 保险费(P)=保险金额(S)x年费率(L)x换算现值系数(F);
2. 换算现值系数(F)的计算公式为: F=(1-Vn)/(i x V),其中:i为年利率,V=1/(1+i),n为保险期限年数;
3. 上述保险费计算办法的说明:
由于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利息因素导致保险费在不同年度内的价值有很大不同。当年利率和保险期限一定时,我们可将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理解为“保险费现值”,保险费现值按复利计算到保险期满时的本利和累计可理解为“保险费终值”。本保险在投保时按保险费现值收费正是为了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换算现值系数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购房贷款或因其它合理原因需要提前退保,保险人一次性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办法如下:
1. 应退保险费=保险费x(1-保险月数/保险期限月数);
2. 已收保险费减去应退保险费的差额低于已收保险费的20%时,应退保险费=已收保险费x 80%;
(注:保险费的20%用于补偿保险人已支付的手续费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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