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将于今年5月31日正式结束。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在5月31日前开具了购房发票但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购房者,在5月31日后仍然可以办理退税登记。 按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的规定:在2003 年6月1日至2003 年11月30之间取得产权证的购房者可到外马路928号底楼(结算处)办理正式登记,办理好正式登记的购房者可按税务部门的预约通知书所约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税基低扣结算手续。自己预计到2003 年11月30前仍无法取得产权证的购房者可到指定地点(详见各预登记受理点地址表)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取得产权证后在2004 年1月1日以后到外马路928号(结算处)办理正式登记,并办理相关的税基抵扣结算手续,逾期将不能办理。 另据结算处规定,在2002 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正式登记的购房者,如果到2003 年11月底还未收到税务部门发出的预约通知单,可在2003 年12月31日以前就近到受理点办理结算手续。 沈忠民 办理税基抵扣正式登记手续需带资料 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抵押合同、身份证或护照 办理税基抵扣结算手续需带资料 预约通知书、登记卡、身份证或护照、专用存折、纳税凭证、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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