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1999 年12月,龚先生与新兴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龚先生购买新兴房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格为53万元,龚先生应交购房款16万元,其余37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龚先生如约履行支付了16万元购房款。2000 年7月,商品房竣工,龚先生要求新兴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新兴房产公司称龚先生应在全部付清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龚先生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新兴房产公司违约,起诉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实际上,按揭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龚先生与新兴房产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由于新兴房产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再上诉。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的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在实际运用和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必须仔细研读相关条约,如能提前拿到资料的,更应该拿回家仔细研究,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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