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取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固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