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购买物业后,一般要与发展商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国家规定在购房过程中必须签署的一个文件。
公约是一种将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双方对于特定物业(业主所购房产、公用地方及其配套设施等)的权利和义务以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并对全体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的文件。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业主与管理者就特定物业的管理、使用、有偿服务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订立公约的目的,是要明确有关物业管理各项规则,使业主以及管理者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双方都明白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中有关概念的定义;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分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的管理、管理费用的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等。
在香港类似的公约被称为《公共契约》,依法对签署各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参与签署都都必须遵守。在我国内地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公约的法律效力加以规定。实践中,管理公约经过签署后可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公约作为业主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议,应当由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订。但在业主入住达到50%之前,发展商作为该物业第一业主,有权指定临时的物业管理公司,由该物业管理公司拟定公约,并将公约文本报北京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业主应在验收所购房产、办理入住手续后签署公约、签订公约是业主的合法权利,对于发展商要求业主签订含有损害业主权益内容、未经核准的管理公约的不合理要求,业主有权拒绝。
在房产交付使用且业主入住达50%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广大业主要求,决定是否续聘原物业管理公司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修改原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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