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不需要先付款再收房等规定,都被写入合同文本。(资料图片)
北京市建委和市工商局日前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修订版。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不需要先付款再收房等规定,都被写入合同文本。
日前,北京市建委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版合同的六大变化。
变化一:
周边“噪音源”写入合同
现在环境噪声污染愈发严重,北京市环保局和建委去年曾出台规定,要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的地声环境状况。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很多都没有标注这些条款。
新版预售合同和现房合同中,都单列了“建筑隔声情况”一项,要求“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相关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如果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二:
承诺住宅配套同步交付
该负责人介绍说,去年初,北京市建委下发规定,自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实行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
此次修改的示范文本中也随之明确,对于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者是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房屋交付时还必须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
变化三:
小区建设方案有应附件
该负责人表示,以前开发商与购房者经常因为小区建设承诺没有兑现发生纠纷。比如,开发商承诺小区要建幼儿园,结果业主入住后发现根本没有。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北京市建委去年开始要求开发商在网上公示建设方案。
此次新版合同中约定房屋所在楼栋的项目建设方案也必须包括在附件中。开发商向业主承诺建设方案和公示的内容一致。
变化四:
房屋今后先验房后交钱
新版合同明确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购房者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设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或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多少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
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贷款方式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方式,提示购房人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也以此制约那些不按规则办事的开发商。
变化六:
开发商应承诺不售后包租
开发商将住宅分割拆零销售和售后包租的违规行为,是去年北京市房地产专项整治的重点。新版合同明确: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