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市场变动、缺乏诚信等因素引发了不少房屋买卖纠纷。我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或争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这两种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一方对一审裁决或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或判决。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裁制,即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市二手房交易目前使用的多是2003 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第十三条拟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款划去)。” 由此可见,二手房交易的上下家如果不愿意选用仲裁途径解决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者更希望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那么在使用示范文本签约时应当将文本中的第十三条划去,否则就意味着在买卖纠纷发生时只能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本所接待的多起二手房纠纷情况来看,大多数上下家都没有将示范文本中的第十三条划去,并最终导致难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为此,笔者提醒广大二手房买卖的上下家,在签约时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希望通过法院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就应当将示范文本中的第十三条明确划掉。王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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