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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提高门槛 商品房上市10项证明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 2007/8/31 1:00:03 被阅览数: 1312 次 来源: 七台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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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月起,我市取消了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开发商只有交齐了土地使用金才能售房。而记者昨天获悉,房管局对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程序也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今后如果开发商提供的10项证明只要有一项不合格,该房地产项目就不能上市出售。
 
 

  从7月1日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这项已经沿用了五六年的地方性政策被取消,而且开发商售房必须交齐全部土地使用金。


  之前允许部分开发商先支付40%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临时的土地使用证,并在具备其他准许预售条件时允许开发商预售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剩余商品房待开发商补齐余下60%土地出让金后方能预售,开发商可以用先收到的购房款来缴纳其余未交的土地出让金。


  但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政府将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因此业内人士指出,此项政策调整抬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门槛,也有利于减小市场风险。


  同时,房管局对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指出,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10项证明材料,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许卖房。


  此外,预售许可证批准后将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 CN)上进行公示。市民购房时可以上网查验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资格。


  10项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


  5.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6.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9.商品房预售方案和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0.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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