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5日,徐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位于静安区安远路上的一套53.57平方米的房子,价格为33.5万元。买家徐先生感觉很满意,随即和房屋中介公司上海妙善房产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甲方为妙善房产,并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另外还支付了9.5万元的预付款。双方约定于 2004年的1月15日交房。在等待3个月后徐先生被妙善房产告知无法交房。于是徐先生就合同咨询了相关人士,才得知此份为无效合同,原因是房产中介公司对这套房子并没有产权,不能将这套房子以房产中介公司的名义和徐先生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这肯定是违反房产交易方面的相关规定的。
徐先生这才明白过来,当时由于心情急切没仔细看合同上的甲方就签了字。徐先生来到中介讨说法,中介方的有关人员告诉徐先生,这套房子的房东原来是准备把这套房子卖掉而买另一套房子的,但后来另一套房子别人不卖了,所以这套房子就不能腾出来卖给徐先生。但根据徐先生向记者反映的情况是,这套房子只住着一个老太太,他儿子已经买好了房子准备把这个老太太接过去一起住的,不存在“腾不出房”的问题。由于这几个月以来房价的上涨,现在这套房子的价值估计在40万以上了,比原来大大增值,因此有中介把这套房子卖给别人狠狠地再赚一笔的嫌疑,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已经违约,在徐先生的争取下中介公司愿意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事情虽然已经结束,但负责此事的静安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的朱先生提醒购买二手房的买家们,买房不要心急,还要注意和你交易的上家,才不会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
链接>>两招规避买二手房风险
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的罗亚东经理根据长期的工作经验,把目前市场上一些不规范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骗人招数归结为“两大典型陷阱”,并且明确给出了如何规避的方法:
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很多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结果在其后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
规避方法: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付款流程作出明确、具体约定。
交房模糊约定陷阱
有时,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已有明确的约定,但却疏忽了交房这一重要环节。因此可能会涉及到交房的具体时间、交房时相关费用的结算。若无具体约定,则可能出现逾期交房,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及相关费用无人结算的尴尬情况。
规避方法:于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及应由哪方于交房前结清包括水、电、煤、物管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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