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顺义区的李华、李普是姐弟,二人共有房屋5间,姐姐多年在其他地方居住,宅基地登记在弟弟李普的名下。2002年7月,弟弟李普将这所属于自己与姐姐所共有的房屋卖给了同村人王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姐姐李华得知后,找到王智,说明情况后要求退房,而王智不同意退房。李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普与王智房屋买卖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买卖房屋时,卖方李普明确表示房屋没有任何纠纷,且这处宅基被登记在李普名下,对于此房属李华、李普共有的情况,买房人无从知晓,且买房人又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王智是善意第三人,应受法律保护。李普与王智之间房屋买卖依法应确认有效。至于姐姐李华因此所受损失,应另案向其弟李普行使请求权。最后,法院驳回了姐姐李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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