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咨询接待中发现,少数开发商为了融资,有时会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对购房者而言,这种行为使其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有较大的风险。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只是对所购房屋的一种期权,一旦开发商的经营状况恶化,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那么势必会影响到购房者的利益。
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十八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据此,开发商在未告知购房者的情况下,将已预售给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违约。如果因该抵押行为导致购房者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不仅可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而且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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