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擅自将房子卖掉,收取房款后下落不明,日前法院对这笔房款是否要妻子承担还款责任作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11月初,陈某与焦先生经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12.8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转让给焦先生。在该合同附件上,有陈妻的签名和盖章,随后焦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支付给陈某12万元。
然而陈夫妇却在约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日子爽约,致使该房未过户到焦先生名下。而当焦先生找到陈妻时,她说他丈夫在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就下落不明了。焦先生遂把陈妻告上法庭,要求陈夫妇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合同归还其12万元。
陈妻辩称,她和陈某关系不和已有2年,至今她也不知他在哪里。而且,丈夫出卖房子从未征得她的同意,她未在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和盖章,更未拿到过焦先生的房款,要其归还12万元房款没有理由。
法院经过鉴定,那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名不是陈妻所写,盖的印章也与陈妻的印章不一致。由于房子还未办理过户手续,焦先生要求陈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陈妻没有证据证明,其丈夫收到的房款没有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陈妻应与其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日前,法院判决陈某夫妇共同承担这笔12万元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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