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承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房证明和身 份证明、(法人单位介绍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承 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 (2)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 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 ,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人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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