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以下8部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1980年4月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1990年2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1996年4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1996年7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六、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七、黑龙江省公证条例(1999年4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八、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2003年8月1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