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颁布实施——
黑龙江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正式颁布实施。
据省农委副主任白雪华介绍,《办法》属于我省创制性立法,在全国尚无先例。《办法》除把权益保障作为重要内容外,将立法切入点放在了“培训转移”上,对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医疗保险和落户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按照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